项目编号:FNZG-CG2017070
致: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货物需求清单中多处要求统一品牌,本来电子产品的兼容性也是衡量厂家的技术水平,若产品兼容性不好,那此产品就不属于一个合格的产品。而且每个厂家所擅长的产品技术点不一样,比如舒尔更专业做话筒;声艺更专业做调音台。所以招标文件中要求同一品牌不合理。应取消同一品牌的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说明:该项目同一品牌的要求仅针对音响系统和拾音系统两处。音响系统包括的主要设备如:音箱、功放、媒体矩阵、音频处理器、均衡器。稳定性和兼容性十分重要,同一品牌设备兼容性好,稳定性能高,日后不会产生因多家产品造成未来不可预见的技术衔接和软件升级等问题,也不会产生一系列诸如系统兼容性、稳定性、质量和售后服务扯皮纠纷等问题。,市场上有多个品牌如BOSEDYNACORDCMARK等均能满足;故此要求十分合理。话筒和话筒混音器要求同一品牌也是出于这种原因。
质疑事项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文件第23页三分频四单元线阵全频扬声器中要求提供“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壹级)证书”与此证书名称完全一致的证书只有演艺设备技术协会颁发的证书,用特定证书的名称限制其他协会的证书,违法了招标的公平性。请改为“投标时提供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壹级)证书或其他协会同类型同等级证书”。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也可以是设备的生产厂家。
说明:具备该等级证书的生产厂家数量众多,如锐丰、音王等,均属于行业的优秀生产厂家。
质疑事项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文件第23页三分频四单元线阵全频扬声器中要求提供“中国AAA+级质量信用证书”此类证书国内有很多机构都可以办理,证书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请取消提供此证书的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说明:中国AAA信用企业颁发机构为--中国产业质量调查评价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中心和中国名优精品选购指导委员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是否具有该项证书不作为中标条件)
阜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