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要求,现对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作如下更改:
一、 将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更改为:分期付款“(1)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70%支付给中标供应商;(2)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系统安装调试工程量完成95%(以监理提交进度报告由采购人核定为准)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给中标供应商;(3)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给中标供应商;(4)系统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余下款项(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二、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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