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17.2评分细则”中“投影机类产品: ⑶所投标机型通过国家环保认证、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该机型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涵盖2010年全年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时携带原件备查)。”改成“⑶所投标机型通过国家环保认证、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该机型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涵盖2010年全年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时携带复印件,在专家认为有必要提供原件的情况下,投标人还需提供原件)”。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